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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 一心为民
三河法院量刑规范化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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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莹  发布时间:2009-08-20 09:56:35 打印 字号: | |
  公正执法 一心为民

           三河法院量刑规范化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近日,王某夫妇俩不顾高温酷暑、冒着炎炎烈日,将一面书写着“心系百姓法理情、公正执法促稳定”的锦旗送到到三河法院,当见到作为主审法官的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殷玉莲时,王某紧紧握着殷院长的手连声说道:“感谢三河法院、感谢法官们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并表示今后遇事一定冷静处理,不再冲动,吸取教训,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王某是三河法院刚刚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2009年4月20日,在三河市齐心庄镇蔡官营村自己家中,王某因事与其表姐夫张某发生争执,王某随手抄起茶几上的水果刀刺张腹部一刀,致张某腹部锐器伤、开放性损伤;弥漫性腹膜炎、胃破裂,乙状结肠破裂。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同时,王某实施伤害行为后,即驾车送被害人张某到医院救治。诉讼过程中,王某确有悔罪表现,并通过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张某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

  三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不满张某给其妻发手机短信一事,在质问发生冲突时持刀故意伤害对方身体并致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审理过程中,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被告人王某伤人后积极救治,如实供述罪行,应从轻判处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害人对导致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又真诚悔罪,应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三河法院认为,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符合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均予以采纳;根据刑法和量刑指导意见作出判决,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庭宣判后,殷院长又向被告人王某释明是如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范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此案作出判决的,并从法、理、情三方面寄语被告人王某,希望他在今后的生活中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责任编辑: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