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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一年才定损 法院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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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15 10:26: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河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发生交通事故一年后才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定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三河市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均非常满意。

  2012年11月17日,原告张某驾驶的货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引河桥大队认定,原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李某的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时均在保险期内。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张某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和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等共计464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发现,原告张某在事发后并不是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解决此事故,而是去外地几个月做其他事情;其事故受损车辆也未及时经有关部门估价定损,而是直至事发后一年时间才定损。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受损车辆的评估结论当庭提出异议,并提出重新评估申请。由于原告的车辆已修理完毕,且双方对事发时原告车辆的损坏程度和修理部位存在较大争议,故重新评估也存在很大的难度。三河法院法官仔细分析了案情并找准双方的分歧点,对双方进行劝说工作,晓之以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和商业险内共计赔偿原告张某23029.11元;剩余部分由被告李某赔偿1200元,原告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罗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