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张某驾驶的机动车与行人陈某相撞,造成了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日后,陈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某、车辆挂靠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至三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河法院对此案十分重视,专门指派有经验的法官妥善审理。法官在审理时发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中,无法查清事故分责。法官通过录像分析和双方当事人、证人证言,最终确定被告方负全部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43769.6元。
考虑到死者陈某尸体依旧在医院太平间未下葬,判决下发后,承办法官积极与被告方联系,催促其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及时给付赔偿款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此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