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当事人与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法院威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安保规则。
一、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证件并登记;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物品的检查;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逢进必检、逢包必查、逢疑必问,值班法警应提前5分钟到岗,中午或下午下班时间准时下岗,并将安检设备关闭,将警用装备收好上锁。
二、下列物品禁止带入法院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三、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大队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入法院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四)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法院。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拒绝当事人进入法院。
四、对当事人的安全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妥善放置;对有疑点的物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 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六)当事人进入法院东门和西门要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法院南门禁止当事人进入,对进入办公区的外来人员、当事人、旁听群众等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对军队、武警、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和电讯部门履行职务的人员,律师以及本院有关部门提前告知的相关人员,外地法院来访人员进行证件检查,查验证件无误后,可以免检进入审判、办公区域;遇有本院重大活动时除外,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值班法警有权拒绝其进入审判办公区域,对拒不交出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人员,可以采取制服、约束措施。
(七)对持有法院传票、通知的诉讼当事人和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旁听群众,办理登记手续后安检,指引进入审判区域;要求会见院领导的公务、来访人员,应当与办公室联系预约,经同意后由办公室来人方可带入办公区域;对催办、申诉、上访人员,指引其到信访接待部门接洽联系。
(八)法院工作人员带当事人过安检门时,请自觉接受安检,积极配合法警队,劝告不听或强行带不接受安检的当事人进入法院,产生过激行为由带入者承担。
(九)审判人员禁止带当事人进入办公区域。
(十)律师进入安检区域时,登记并出示律师证。
(十一)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值班法警应进行劝阻和警告并且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者,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五、安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一)如有多名受检者袭警或受检者持械袭警,经警告后,受检者继续袭警,危及执勤法警的生命安全或有强抢的意图,执勤法警可以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9条的规定视情况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二)严禁无关人员触碰安检设备,防止发生损坏;严禁设备前嬉笑,打闹,遵守待检区秩序。
(三)工作日期间司法警察成立安全巡逻组,巡逻人员以两至三人组成,佩带单警装备,对办公区各楼层及审判区域进行不间断、不定时、不定期的安全巡逻,对一些行为可疑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询案件的承办单位,案件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到场接待并解决问题。过激事件发生及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保存视频证据,并向110报警,待公安机关出警人员到达后将闹事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参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地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民事、行政和审判部门开庭审理案件所需的值庭任务、执行、审判部门送达法律文书工作、根据审判部门的传票要求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工作、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强制执行工作或其他需要调警的事项,应该填写“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需向法警队领导与主管院长请示,最后由主管院长下达派警命令。由大队领导根据“调警申请表”所注明的需调警人数,调警时间安排任务。
(五)参与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服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临时指派的指挥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六)各部门注意用电安全,爱护公共卫生,下班后关闭电源,做到防火防盗防电,杜绝安全隐患。
(七)刑事开庭后将关闭卷帘门,为了保障刑事开庭的正常进行,防止被告人逃脱。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六、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军警人员携带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枪支等物品,检验其证件后,责令其自行处理,否则不准进入法庭;
(七)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七、参加庭审活动的人员检查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三)证件是否超过有效期;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因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