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简化诉讼费退付审批手续,提升退付效率,减轻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强度,参照廊坊中院有关规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直接到诉讼服务中心收退费窗口申请退付诉讼费(不再通过主审法官申请),负责退费的会计通过办案系统查询案件是否生效,对于系统显示生效的案件,及时办理诉讼费退付手续。
当事人申请退费时需携带如下材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生效法律文书
②预收诉讼费票据原件
③本人退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若代理人办理,则还需携带以下材料:
①代为办理退付的授权委托书(注“代为领取退付诉讼费”)
②本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当事人是法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生效法律文书
②预收诉讼费票据原件
③法人证明材料
④代为办理退付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⑤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二条 财务人员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的退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当事人确认的本人银行账户办理退付。
第三条 财务人员办理退付需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退付专用票据。
第四条 财务人员通知书记员将票据附卷联附卷,并在票据领取台账上签收,同时将预收诉讼费票据附卷联交回财务备案。
第五条 按照相关操作流程积极推行诉讼费网络退费,切实提高退付效率。
第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