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升全国协同发展司法保障水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跨域立案是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全国各地任意法院跨域立案系统提交立案申请,管辖法院经审核后,直接予以立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跨域立案适用于当事人提起的全国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立案申请。
第四条 协作法院协助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登录跨域立案系统后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选择管辖法院、案件类型及具体案由。
第五条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按照跨域立案系统的要求提交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协作法院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并将当事人填写的《诉前调解申请书》推送给管辖法院。
第七条 协作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当场签署《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八条 当场能够确定起诉材料属违法起诉或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不予收件,不予填报系统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提交起诉材料当日,即为申请日。诉讼时效自申请日起发生中断。
第十条 立案庭为跨域立案的负责部门,设置跨域立案窗口,专人负责跨域立案服务。
第十一条 立案法官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跨域立案申请,一般用于申请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起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证告知书》,推送给协作法院打印后当场送达交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通过手机短信等电子平台告知当事人。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案件,应予立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登记录入办案系统并移送至相应庭室。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