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涉及金额75万元,最终案结事了,收到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2019年12月25日12时许,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与骑电动车的孙某相撞,造成孙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孙某伤情过重,在医院连续住院治疗,至开庭审理时已花费医疗费53万余元。因侵权人刘某及保险公司未及时赔偿,2020年3月9日,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将侵权人刘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书。
法官在了解到孙某基本处于“植物人”的状态后,立即查证原告所提交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责任划分,迅速做出裁定,裁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向孙某预付医疗费 228719.32元,并督促保险公司先予执行保险理赔款,确保孙某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2020年5月25日,孙某再次起诉,主张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已经实际发生的相应费用。诉讼期间,孙某的代理人提出对孙某伤残等级等多项指标进行鉴定。经鉴定,孙某构成两处二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0%,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因孙某患有先天性耳疾等其他疾病,刘某认为孙某的严重病情与其身体状况直接相关,于是向法院提出对孙某自身疾病或旧伤与本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因该案司法鉴定程序比较复杂,历经一年多未能进行实质性审理。
鉴定结果出具后,为了让受害人的赔偿诉求尽早实现,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综合考虑孙某病情、刘某经济能力和双方意向后,基本上确定了一次性给付赔偿的调解方向,并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分别进行了利弊释明。可双方就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案件只能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面对原告再次提出质疑,抓住最后的机会给双方释法明理。经过3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另外,为解除原告的后顾之忧,附加如果被告不按约定时间及金额给付,原告可就总赔偿款100万元扣除已付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争议的解决,得益于调解制度的优势,法官在调解中使双方当事人找到利益平衡点,以最快的方式,让病情严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孙某快速获得经济赔偿,也给予了刘某筹措赔偿资金的合理期限,减轻了刘某的压力,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廊坊经验”重塑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接下来,三河法院将以“廊坊经验”重塑为契机,从审判出发,灵活调解技巧,情理并举,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