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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法院调解一起身体权纠纷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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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19 15:05: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圆满解决了纠纷各方的分歧,促使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即履行,收到了良好效果。

于某和徐某(未成年)在三河一家体育馆打篮球过程中,于某的脚不慎被徐某碰伤,当时大家均未意识到伤情的严重情况,于某在体育馆休息一段时间后便在朋友的搀扶下回到家中。后于某一直未好转便到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左脚骨折,于某的家长为此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针对赔偿事宜,各方未协商一致,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体育馆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立案庭速裁法官张铁平收到案件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篮球比赛系典型的多人对抗性体育竞赛,需要参与者快速奔跑、发力起跳、敏捷反应与力量抗衡,该项运动的特点决定了其本身具有一定风险,于某参加篮球运动,应对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有所认知和预见,于某自愿参加比赛,在无证据证明其他参与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于某应自行承担损失。但是篮球运动过程中,各参与者在运动过程中频繁身体接触甚至对抗,其他参加者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尽量避免损害发生,有利于文体活动的正常进行。为此法官建议徐某的家长能够对于某进行一定的补偿。另外,体育馆作为经营场所,加强更加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更为及时的救助义务,有利于参与者及时救治伤情,有利于促进体育运动健康发展。最终,三方在法官的耐心调解和释法答疑下,达成一致意见,由徐某向于某补偿15000元,体育馆向于某补偿5000元,当场履行完毕,圆满地解决了此次纠纷。

通过此案,法官建议,作为文体活动参与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所参加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量自身的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在参与运动过程中受伤在所难免,建议经常参加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可以通过购买意外保险等方式分担自身的风险。


 
责任编辑:三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