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河法院执行局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成功促成一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和解。
2018年12月,贾某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次月,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案外人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为贾某,保证人为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贾某的贷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该银行向贾某发放了贷款,但贾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截至2021年10月,该银行直接在保证人即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多次扣划贾某所欠贷款本息共计43万余元。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向贾某送达催款通知,要求贾某支付其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贾某一直未予偿还。
2021年12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贾某诉至法院。经三河法院审理,判决贾某偿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银行本息4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贾某也未履行还款义务,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5月9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贾某财产进行查控,第一时间冻结其银行账户内4.2万元。随后,贾某的代理律师就寄来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对贾某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贾某身体不好,现正因心脏病住院治疗,通过查看贾某律师递交的贾某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等材料,得知冻结贾某银行账户的当天,恰巧贾某正在医院做心脏病手术,其银行账户内的4.2万元钱款正是其和朋友借的手术费。现贾某急需钱款交给医院并进行二次手术。
考虑到贾某急需进一步治疗的实际情况,以及贾某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不便执行的案情,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要求贾某代理律师拿出一份和解方案。贾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在法院解除相关银行账户冻结后,贾某将进行二次手术,手术后第一时间前往办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配合法院进行拍卖。最初,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不同意该方案,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负责人,耐心向其阐述贾某主动办理不动产权证及配合拍卖工作的重要性,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善意文明执行,绝不是为强制执行松绑,也不是降低强制执行的力度,而是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充分考虑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以最小的成本和代价,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三河法院将继续着眼解决执行工作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