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法官,太感谢您了,孩子上学和生活的费用终于有了保障。”近日,执行案件当事人白某专程来到三河法院,向执行局干警送来了锦旗,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白某和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育有一子。2012年,双方因家庭矛盾而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母亲白某单独抚养,父亲陈某按照每月500元标准向孩子支付抚养费。白某无稳定工作,经济收入微薄,而且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生活和学习等必要支出逐年增多,原抚养费标准已难以维系孩子的正常生活教育支出。白某就提升抚养费标准一事与陈某协商无果后,将陈某起诉至三河法院。案件经三河法院开庭审理后,结合孩子的实际支出情况,判决将陈某向孩子支付抚养的标准提升至每月1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未履行给付义务,故白某向三河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电话沟通,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充分了解双方的意见与争议焦点。通过执行法官深入浅出的释法明理,被执行人陈某逐渐认识到了其应尽的抚养义务。最终,被执行人同意按照判决标准支付抚养费,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生活中,夫妻双方一纸离婚协议便能隔断彼此关系,但孩子是双方无论如何也不能割舍下的。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执行,承办法官摆脱了“就案办案”的固定思维模式,以亲情为出发点,寻根究源,不仅发挥了法律自身定纷止争的功能,同时也避免了此类案件“年年执行”的困境,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保障了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