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三河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首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本案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故采用“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合议庭模式进行了审理。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生产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口服类黑色“药丸”进行销售。购买者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民警侦办,该案被立为刑事案件。2023年5月19日,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三河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前,主审法官引导人民陪审员认真研读了案卷,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庭审过程中,法官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事实、量刑情节、公益诉讼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人民陪审员结合生活常理及其工作经验,适时对案情提出针对性问题,有力地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
经审理,三河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被告人毛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同时责令被告人毛某某支付公益赔偿金人民币 12000 元,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廊坊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道歉,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案是三河法院审理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被告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加重其违法成本,对社会大众及潜在违法犯罪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及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