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金龙,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房地产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河县浓河镇水田村,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天洋城小区2-2-1503室。
被告人赵金龙危险驾驶一案于2024年5月15日宣判,2024年5月28号判决生效。被告人赵金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定市第二医院对罪犯赵金龙进行相关医学检查、诊断,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临床医学专家,进行了相关医学检查,结合医学诊断证明,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及第八条2款规定,罪犯赵金龙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赵金龙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