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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
三河法院:谈恋爱时送礼物 分手后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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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三河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2 15:56:5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4日,原告刘秋平与被告霍桐燕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交往过程中,原告将2023年7月15日购买的一条金项链给了被告,价值为19684元。后被告以双方不合适为由向原告提出了分手。分手后被告未返还原告案涉金项链。

审理结果:

三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购买金项链支付凭证显示,案涉项链购买于2023年7月15日,此时原、被告并不相识,原告购买案涉项链的目的并非作为彩礼交给被告;其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订婚、结婚、彩礼等有关事宜,因此,该行为属于交往过程中的赠与,并已交付给被告,赠与行为已完成。三河法院对原告刘秋平给付彩礼行为的主张,依法不予采纳,对原告刘秋平要求退回该黄金项链的诉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情侣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指出,如情人节礼物、“520”微信红包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恋爱期间非附条件的赠与实际交付后,要求返还的,很可能不受支持。因此,切莫被恋爱冲昏头脑,为他人消费前,应充分考虑自己的能力和意愿,同时,也不轻易接受他人财物。“恋爱需理智,送礼要谨慎”。

 

 

 


 
责任编辑:三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