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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
三河法院:乘车遇车祸受伤,责任应该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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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三河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5 10:45:57 打印 字号: | |

乘车时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紧急时刻,其他当事人先行垫付医疗费,这笔钱能否要回?受伤乘客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三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马某乘坐梁某驾驶车辆,与郭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伤,其中,马某伤势严重。考虑到病情紧急,在交警队尚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的情况下,郭某先行垫付了急救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共计3万余元。随后,交警队出具了正式道路交通事故书,判定本次交通事故为梁某全责。在与马某索要垫付费用多次无果后,郭某将其诉至三河法院。

三河法院经审理查明,垫付费用均有门诊费用清单、门诊治疗费等依据证明,且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责任划分明确,被告马某作为得利人需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三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某返还原告郭某全部垫付费用。关于马某遭受的损失,可另行与梁某进行协商赔付,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诉讼,要求梁某及梁某的车辆承保公司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划分赔偿责任时,需要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充分考量发生事故时的路面状况及乘车人情况,全面客观地确认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


 
责任编辑:三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