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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
三河法院:提供劳务者在劳务活动中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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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三河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1 14:54:11 打印 字号: | |

提供劳务者在劳作中受伤,要求雇主赔偿,雇主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合适?近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提供劳务者意外受伤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吴某与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23年10月,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吴某,雇佣吴某到其承接的某地车库口安装玻璃。在安装过程中,张某指派吴某到车库上进行安装,因张某指挥不当,且现场无保护措施,造成吴某不慎踩空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将吴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二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吴某将张某诉至三河法院。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张某申请,我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误工期、护理期等进行鉴定,最终认定原告损失共计297767.54元。

经三河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因劳务受到损害,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或尽到提示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作为常年从事劳务者,应具有安全防护意识,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亦应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认定被告对原告损害承担70%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已为原告垫付医药费等56000元,其应再赔偿原告152737.2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三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