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琳佳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罪犯张琳佳患1、肝硬化;2、门脉高压症;3、胆石症,目前未发现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临床症状和体征,其疾病严重程度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1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张琳佳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收监执行。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