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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
三河法院:一楼业主被淹 楼上业主与物业均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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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三河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12 15:03:32 打印 字号: | |

小区楼栋排水排污管道堵塞,致使二楼业主家中反水,一楼业主家中被淹,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三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某小区单元楼201室卫生间地漏倒灌渗水至101室,造成房屋受损,因此,101室业主将楼上201室业主诉至三河法院。三河法院调查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由201室业主赔偿101室业主各项财产损失、案件受理费共计4万余元,同时认为,对于当事人因本次漏水产生的实际损失,可持相关证据向实际侵权人另案主张。

201室业主认为,本次漏水是因卫生间主管道堵塞,与共用该管道的301-601全体业主均具有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亦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故将301-601全体业主与该物业公司共同诉至三河法院要求赔偿。

三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301-601全体业主与原告201业主为上下楼邻居,卫生间共用同一下水管道,应共同维护管道畅通,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被告全体业主应与原告业主平均承担赔偿101室合理损失的责任。且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者,在日常工作中未对公共管道设施进行过维护保养,亦应对101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三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301-601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与原告201室业主平均承担赔偿本次漏水导致101室和201室产生的实际合理损失。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三河法院